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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4/16 15:13:08 人气:3698
     为推进我市“三区三城”建设,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鼓励我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内涵和重要意义

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指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及产业分工将其生产流程中的一个或几个服务环节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的法人企业或者外包给专业的社会化服务业企业。

苏州市制造业高度发达,产业规模大,鼓励和推进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对提升我市制造业水平,做强做大现代服务业,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互动并进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优化财政收入结构,提高地方可用财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原则和重点方向

(一)基本原则。

1.企业自主,政府引导。在遵循企业意愿和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加强政府政策引导,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结合各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点,立足企业实际,抓住研发、物流、营销、安装、技术、售后服务等环节,重点在专业化、产业链、附加值、规模化发展上下功夫。

3.内外结合,注重实效。企业主辅分离可采用自行组建生产性服务企业或将非核心业务委托给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企业两种模式;通过企业主辅分离,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实现效益的提升,同时实现地方可用财力的有效增长。

4.依法推进,循序渐进。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率先实施主辅分离,企业主辅分离的过程和分离后的发展要在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推行。

(二)重点方向。

按照做强做专制造业,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社会化水平的要求,着重从以下六个方面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

1.分离发展科技研发服务。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平台等,组建成专业化的具有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和节能环保功能的服务型企业,形成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的体系。重点对象是具有较大规模、较多科技研发业务或拥有独立研发机构的行业龙头企业。

2.分离发展现代物流服务。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能力和库房、运输车辆以及原材料等资产,投资组建独立的物流配送公司,对企业生产资料和产品实行统一配送。重点对象是基础条件好,具有较强仓储、运输等物流能力的工业企业。

3.分离发展贸易营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生产制造企业成立独立核算的贸易和营销企业,利用生产企业的品牌优势,开展第三方贸易。重点对象是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精通贸易业务、具有较强品牌优势的行业龙头企业。

4.分离发展专业配套服务。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将售后服务、安装维护、物业管理、后勤保障和教育培训等内部配套服务剥离,整合资源,组建独立经营并能兼顾社会化服务的配套服务企业。重点对象是配套能力较强、管理有素的综合型大企业集团。

5.分离发展设计策划服务。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将设计、咨询、策划、广告、工业创意等环节分离,打造一批高附加值、高层次的设计策划企业。重点对象是设计策划等功能完备、具有较强对外服务能力的大企业集团。

6.分离发展其他服务。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将生产环节中其他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专业服务进行分离,培育一批生产性服务业专业企业。

三、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主要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行业大中型企业和龙头企业为重点对象,以主辅分离、整合提升为主要内容,以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为载体,通过几年努力,分离融合发展一批现代服务业企业和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提升发展,促进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实现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融合发展。2010年,分离企业达到100家以上,2011年,分离企业新增200家左右,到2012年,全市分离企业力争达到500家左右,生产性服务业在全市服务业中的比重提高到58%左右。

四、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1.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程度,由同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新设立企业的发展;分离后税负如高于原税负,高出部分三年内由财政给予补助。同时加大各级政府服务引导资金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力度,优先引导其新建服务业项目,并对其在重大项目及相关的技术改造提供贷款贴息支持。

2.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水、电、气等要素价格,享受原工业企业同等待遇。

3.加大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4.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经有权部门审批,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通过认定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6.积极支持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商贸等现代服务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经有权部门审核同意,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需要新供地的,给予优先安排。

7.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8.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中,经认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9.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从事货运、拆迁、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业务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10.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后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11.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统计上按二、三产分开后的独立法人单位核算,集团企业统计按有关制度执行。

12.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其服务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上市辅导,帮助企业尽快进入上市工作程序,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五、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保障措施

1.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力度,成立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市、区分管领导,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加大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目的、意义、内容、对象及相关扶持政策的宣传,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合力营造推进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浓厚氛围。

3.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统计工作力度,创新统计工作机制,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本意见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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