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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企业应担的社会责任

作者: 来源: 日期:2013/3/29 14:59:24 人气:1868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力量,既承担着重要的社会经济任务,也需要实现社会赋予的经济、伦理、慈善等职责,只有诚实地实施自己的社会责任,才会不辱使命。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既是市场经济本质所需,也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那么,除了建立科学的考核标准,建立企业的诚信社会责任机制、让企业承担起诚信的社会责任,还需注意什么呢?

     首先,应确保企业成立过程的诚信社会责任机制。企业不是天生自然的,而是要按法定程序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由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后赋予的市场主体资格,具有拟制人格化。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应提供相关材料,一些特定行业还需有特别资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企业登记是企业“人格化”的“出生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管是股东本人提交还是由其指定提交、委托提交或委托出具的各种资料,不但形式要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内容要真实、合法、有效、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实践中,在企业登记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发起人、股东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等以虚假出资或骗取登记的行为时有发生。企业主体资格的形成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直接载体、根基,其成立过程好比自然人的客观认识成长阶段。一个“人”假如一开始就不诚信,那么这个“人”以后可能很难讲诚信。确保企业成立过程的诚信社会责任机制是事关企业“人格”纯洁与否和企业能否承担诚信社会责任的前提。

     其次,企业内部要建立起诚信社会责任机制。首先是员工之间的互信。没有员工的互信就没有企业的向心力,没有向心力就没有企业的凝聚力,没有凝聚力的企业,发展力很难保证,竞争力也无法持久。其次是企业目标的可信性。企业目标的可信性体现为“行、可、靠、化”四个字。“行”是指要切实结合企业实际状况,不要好高骛远。“可”是指要经得住市场锤炼、认可。企业目标一定要以市场为标向,做到“观其颜、察其色、行其事”。“靠”是指企业目标要有可靠的社会资源。“化”是指企业文化。没有企业文化的企业目标是没有生机和活力的。这四者当中“文化”是灵魂,“资源”是保障,“市场”是关键,“实际”是要求。三是要以制度为框架,要遵纪守法、建章立制、按操行则、崇伦尊德。没有制度、不遵守法律、未按职业操守、损坏伦理道德的企业不可能讲诚信,所尽的社会责任也可能是虚假的。四是质量是前提、品牌是入场券。过硬的产品质量、响亮的品牌是企业向社会承担的最好社会责任,是体现企业讲诚信的重要标志,更是企业内部建立诚信社会责任机制的核心所在。

     第三,要构建起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诚信社会责任机制。供应商是企业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各原料提供方,是企业是否讲诚信的主要评价者之一。企业与其建立起良好购销关系,既可保证原料供应的畅通,又可以提升自己的社会形象。企业与供应商进行的各种经济联系与交往一般是以合同为纽带,合同是企业与供应商讲诚信的前提。合同与诚信这对孪生兄弟就常常左右着企业和供应商之间的相互关系。企业与供应商要讲诚信,首先就要依法签订合同。依法签订履行合同是企业与供应商建立诚信关系的基石。要依法签订合同就要做到“四不”,即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约定执行,做到“两配合两支持”。配合供应商交货与验收及意外情况的处理,支持供应商收取报酬和合同标的长短的处置。三是在合同的保质期限内,做到“两严格一及时”。要严格按标的物性能或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在按标的物性能或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出现意外事故时,要及时通知供应商。四是合同订立中和履行完毕后对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做到“保密不滥用”。企业与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企业要与监督、引导机关保持默契的诚信社会责任机制。企业与政府、行业协会的市场定位是政府起监督作用、行业协会是引导机构、企业是具体实施主体。企业只有找准自己的位置,才能更好地谋发展。企业与政府建立起默契的诚信社会责任机制,找准政企关系是前提。首先是政府与企业的监管关系要包括一切行业,即政府应对所有企业都要实行监管;其次是在具体工作划分上,政府的职能部门仅仅在某些特定职责上与相应企业发生监督关系,不能让所有的政府机构都对企业有监管权;三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是随机的,非紧密性的;四是职能部门对企业一视同仁,不论企业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外资与否,都按同等方式平等对待;五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应是由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很难由行政手段调整,即政府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管时要依法行政。因此,企业要与监督机关保持默契的诚信社会责任机制就要积极地接受政府的合法监督,要接受政府的监督就要做到学法、用法、守法、懂政策。企业的一切行为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行各业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规范,企业学法是势在必行。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扮演着协调行业内部竞争关系、优化行业结构、促进行业内企业共同发展以及帮助其更好地参与国际化竞争的角色。在信息化的潮流中,行业协会往往需要通过各种渠道连通国内企业间、国际企业间、企业与个人及企业与政府的合作。企业与行业协会保持默契的诚信社会责任机制,就要自觉加入协会,遵守协会章程,履行章程义务,维护协会权益,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接受协会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为了提高中国企业的产品质量,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市场竞争力,开拓市场领域,企业需要自发地树立诚信的社会责任机制。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的企业需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成长为“主体上”有适格、“思想上”靠得住、“管理上”有思路、“质量上”过得硬、“经营上”讲诚信、“市场上”有奇招、“创利上”有本事、消费者信得过的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主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王烽 (责任编辑: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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